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买宅基地房后擅自加建,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2022-08-3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893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的判决不确定性太大,此种情况,有的一审法院直接以房屋加建部分涉嫌违建不处理,驳回起诉(如白云区法院)。有的法院又会判决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如花都区法院)。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加建部分由卖家适当补偿买家。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说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黄卖家卢买家均非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的村民,故其无权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通过买卖行为变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黄卖家卢买家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然系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但是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因此黄卖家卢买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之后,黄卖家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卢买家卢买家接收房屋之后未经合法报建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加建,并对原有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加建和装修部分已添附于房屋之上难以剥离,构成房屋的组成部分,添附部分具备物的基本权能,因此卢买家应将加建的房屋一并返还给黄卖家,对于卢买家加建的部分以及装修部分的价值,黄卖家应予以适当补偿,但由于卢买家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故院对此不予调处。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99429

  • 昨日访问量

    779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