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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妻子可以起诉法院解除丈夫与她人的同居关系吗

2015-10-2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758人看过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本司法解释之所以在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予受理的情形下,另行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依法予以解除。原因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而除此之外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那么谁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有配偶者”的配偶是否有权起诉请示解除这种同居关系呢?

我们知道,同居关系属于身份关系,这种身份关系的确立和解除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双方(或一方)解除同居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实现的时候,法律才赋予它以强制力;虽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使婚姻关系受到冲击或破坏,但是婚姻关系的受害的一方(“有配偶者”的配偶)并不是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他(她)只能是同居关系的案外人,他(她)与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利害关系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他(她)起诉请求解除其妻(或夫)与他人同居关系,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原告主体不适格。因此,婚姻关系的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其夫(或夫)与他人同居关系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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