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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离婚时一方称钱已经花完还可以分割吗

2015-10-2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702人看过举报

王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后,王某将婚前的10万元存款转至李某账户内并将自己的工资卡交予李某,由李某负责家庭的全部开销。结婚不到一年,感情破裂,王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其婚前财产10万元。李某辩称,10万元已消耗完毕。王某申请法院调取了李某的银行账户,经核实该账户已被注销。此案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虽然10万元系王某婚前所得,但其婚后交付给李某的行为应视为王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因王某申请法院调取李某名下的账户已被注销,且王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转给李某的资金存在余额,王某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故王某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1、如何定性王某婚后将存款交付给李某的行为是本案关键。原告主张该行为系保管行为,被告主张该行为系赠与行为,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各自的主张。在事实无法还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将婚前存款交付给李某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王某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李某的处分权利,考虑到二人的夫妻关系,王某应当可以预见到李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所以,很难让人相信王某仅要求李某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王某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放弃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利,本案中,不能认定王某自愿放弃了对10万元存款处分的权利,故李某关于赠与行为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本案中,虽然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使用,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将10万元消耗完毕,故王某不得再主张李某返还10万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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