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老太与丈夫谢某在市区有一套房。3年前,二人获得拆迁补偿款170万元,梁老太虽然身患癌症,却不能动用这笔巨款。后来,梁老太发现存折里的45万元不翼而飞。遂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将谢某名下的一张105万元的存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予以冻结。对梁老太的要求,谢某坚决不同意,他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在调查后认定,该笔补偿款为谢某夫妇的共同财产。梁老太对该笔款项的动向没有知情权和掌控权,谢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存在拒绝向患有癌症的妻子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行为。对梁老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定,170万多元补偿款中,除用于家庭开支等外,还剩125万元,双方平分,梁老太应获得62.5万多元。
律师讲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