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由原告举证,一般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订货单、配送单等证明产品是对方公司配送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就提交了订单、送货单,最终在订单、送货单上有列明的产品,法院就认定来源于被告公司,没有列明的,法院就不认定来源于对方公司。这个要记得保留证据,因为实践中很多加盟商不止从公司拿货,还从其他各种渠道进货,发生纠纷后,举证责任都在原告这边,没有证据就说不清。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产品的订单及送货单,虽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订单及送货单不予确认,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订单及送货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产品照片和产品实物“至臻修复套海之秘”(照片)、“乌发秘方”(实物)、“草本养发乳”(实物)在订单及送货单中有体现,在无证据证实上述产品有其他来源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上述产品来源于被告。原告提交的“芦荟原汁”(实物)未在订单、送货单中予以体现,且原告提交的订单于送货单日期不同,相隔时间较远,金额亦不一致,订单金额与送货单金额的总和与原告主张的订货款金额总和基本一致,故可以认定上述原告提交的订单及送货单为原告向被告丝某公司订购的全部货物明细,在无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提交的“芦荟原汁”(实物)来源于被告丝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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