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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区分是股东纠纷还是合伙纠纷?

2022-07-2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796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如双方成立了公司并取得了股东身份,则属于股东纠纷,如未成立公司,或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属于公司经营的范围,则属于个人合伙纠纷。实践中存在比较难区分的情况,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属于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不是合伙协议纠纷。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据上述规定,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是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之一。本案中,孙某与母某、吴某、谢某在2015422日《合伙经营协议》的开篇中明确各方共同投资“家具有限公司”,可以证实各方投资实体为有限公司,不是普通合伙企业。后来由于场地问题,公司设立在博罗石湾,各方补充签订了《公司设立合同》。在该合同中,明确各方投资目标为玖某公司,约定了各自的占股比例、出资份额及按股份比例分红等,此外,孙某出资的15万元亦投入了该公司。依据该合同约定及孙某的出资事实,可以认定孙某投入的15万元为股本金。依照上述规定,孙某已取得股东资格。孙某的股东身份虽然没有经工商登记,但并不影响其事实上已取得股东资格。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孙某与母某、吴某、谢某共同经营的玖某公司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并不需要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孙某与母某、吴某、谢某之间不是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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