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镇政府有权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权,县级(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跟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也不是说镇政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就一律无效,如果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不是合同是否有效,而只是对领取人和金额有问题,法院也不会认定镇政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是这样处理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某镇政府及经济联社对《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计价确认表》所记载的补偿类别、数量、金额、补偿依据等内容及补偿总金额24,776,749.4元无异议。某镇政府也确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已将补偿款项汇至该镇征拆补偿专用账户。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镇政府应当向何方支付补偿款项及数额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应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据某镇政府提交的其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签订的《某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协议》,明确按照白云区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及相关文件规定,该办公室代表区政府作为新建某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牵头单位,某镇政府负责实施本项目太和镇段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即由某镇政府具体履行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的职责。某镇政府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虽非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政府批示指示下,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实际代表了有关部门的意志,故不宜以该镇无职权为由否认协议效力。且结合协议相对性及本案实际情况,陈某要求支付剩余补偿款项,该款项由某镇政府实际支配,故该镇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