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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律师,售楼处已公示了合同还能退定金吗

2022-04-2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236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认购书中已写明售楼处已公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且开发商有证据证明实际上也已经公示了,则购房者很难再以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达成一致为由要求退还定金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定金不用退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苏某要求紫某公司退还定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理由是否成立。首先,苏某已签署《认购须知》,《认购须知》中载明在认购前所需了解的相关信息包括相关证照及签约文本信息,其中包括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含交付标准及附件)及补充协议。在《认购书》中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有条款……在甲方售楼部现场公示,乙方确认已收到《认购须知》且阅读并理解。”同时,现有证据显示紫某公司的售楼现场确实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文本内容进行了公示,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其签署书面文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至于苏某是在签署《认购书》之前还是之后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内容,不影响其承担签署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苏某对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内容是知悉的。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乙方应根据已收到的《签约须知》,于签署买卖合同前提交银行或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由此导致双方未能按时签订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定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按时付款,并在付清百分之三十房款(一次性付款)或所有非按揭款(按揭款)的三日内凭付款凭证和《按揭资料初审回执》(按揭购房),即于2020年10月20日前到某销售中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暨网上备案。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的,乙方应按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并甲方有权解除所有购房合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因此,双方对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有明确约定,并约定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苏某即需要支付部分购房款并提供相关资料。《认购书》未约定双方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内容进行进一步磋商,亦未约定苏某有权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因此,从上述约定内容可以说明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已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内容知悉并确认接受。再次,苏某对公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内容提出的修改意见主要涉及交付标准、验收标准、办证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但是,房屋的交付标准在紫某公司售楼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七装修、设备标准”中有明确约定,其他条款内容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故苏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具有合理性。综上,在苏某对拟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内容明知且接受的情况下,后又提出修改意见,在紫某公司明确表示公示的合同文本系正式合同后,苏某未依约支付首期房款及相关费用、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违反《认购书》的约定。根据《认购书》的相关约定,紫某公司有权对苏某已付的定金20000元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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