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户籍在经济社的居民户口能享受分红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为“户口加义务”原则。本案中,麦某的户口于1988年迁入经济社处前因征地已转为居民户口,其子女陆某1、陆某2出生后随母入户,户口性质亦为居民户口,三人均不具有农村户口,不符合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条件。虽然三人的户籍地址保留在经济社处,但能否成为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待遇,属于经济社自治范畴决定的事项。在经济社并未通过民主表决程序等方式确认三人成员资格的情况下,三人不享有基于成员资格配置社区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