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伙协议中的一方是个体户,发生合伙纠纷告个体户还是经营者?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还是告经营者。个体户法律上由个人经营,且由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也要看合伙协议的内容,如果权力义务条款都是在约束合伙人个人,则也不需要追加个体户为被告。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一,合作协议的双方主体是谁?黄某是否本案的适格被告。法院认为合作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李某,另一方实际上为黄某,理由如下:1.从《店面及技术业务外包及合作协议》的内容和范围来看,其权利义务均由李某(作为乙方)和黄某享有和承受,佛山市南海区奶某美容店只是作为双方合作的一间实体店铺,双方也有意向在其他地方继续扩张开办其他店铺。2.虽然佛山市南海区奶某美容店在协议中作为甲方并盖章,但由于佛山市南海区奶某美容店属于黄某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认定盖章行为也属于黄某的个人行为,而且黄某个人也在合作协议上签名确认,因此应认定黄某是作为合作协议的主体出现。3.从合作的履行方式来看,佛山市南海区奶某美容店的收入、分红事项,李某(作为乙方)均是与黄某之间进行,黄某就是作为合作方的身份履行权利的。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对黄某提出的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同理,本案也没有必要追加佛山市南海区奶某美容店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