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番禺区美容院护肤品牌加盟维权律师,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2022-03-2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408人看过举报

广州酒店加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法院可以调整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酒店加盟合同约定如加盟商违约,则需赔偿特许人全部损失,并另外再赔偿损失的一半作为违约金。最终法院认为过高,调整到

按可得利益损失的15%计算,即7000元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合同违约金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刘某、锦某酒店构成严重违约,除需赔偿天某酒店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外,还需按照损失赔偿额的50%向天某酒店支付违约金。因为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且刘某和锦某酒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天某酒店主张刘某和锦某酒店应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结合天某酒店获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费用、刘某、锦某酒店的过错程度,以及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法院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违约金按照天某酒店可得利益损失的15%计算,即刘某、锦某酒店应当支付天某酒店解除合同违约金7032.6元(46884元×15%)。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5681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