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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事情没办成,但钱已经给出去了,能起诉不当得利返还钱吗?

2022-01-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924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帮忙其开发票,并转账10万给被告。后发票没开成,原告起诉不当得利返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不是无原因的付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法院认为,既然事情没办成,说明被告没有收取款项的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改判被告返还。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宏某公司是否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国某公司返还10万元,即本案事实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国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首先,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是指给付欠缺原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宏某公司已给付国某公司10万元没有异议,但根据双方当事人所述,涉案款项的给付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曾协商办理款项开具发票的事宜,是事出有因,并非毫无根据。其次,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在认定有无法律根据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本案中,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宏某公司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宏某公司乃主动给付该款,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宏某公司不但没有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且宏某公司在庭审中亦没有否认双方当事人曾就开具发票的事宜进行协商,国某公司才把账号提供给宏某公司。由此可见,宏某公司亦应清楚地知晓此笔款项的给付对象为国某公司,其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金额错误的问题。综上所述,宏某公司在本案中坚持主张涉案款项为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据此,所谓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因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而无法律根据的,得利人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本案中,对于有无获取宏某公司所转款项10万元的权利基础,国某公司缺乏证据证实其存在有权获取该笔款项的法律上原因或依据。对于国某公司自己主张的宏某公司向其转款的事由,国某公司在一审中也已确认其最终并没有完成。在此情况下,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国某公司没有法律根据享有获取宏某公司所转款项10万元的权利。宏某公司主张国某公司继续占有案涉1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其上诉请求判决国某公司返还该笔款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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