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个人合伙产生纠纷,合伙人退出时能要求退回出资款吗?

2022-01-1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1675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必须先进行清算,然后才能要求分配财产或承担债务,不能直接要求退回出资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因合伙项目终止,起诉退还出资款。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合伙项目管理人,财务混乱,无法举证证明出资额和盈利及亏损,判决被告退还出资款。二审法院认为须先清算,不能直接起诉退还,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有权主张刁某、邱某向其退还出资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并未依《合伙协议书》约定设立广东安某公司共同经营,因此,周某、刁某、邱某三人就案涉项目的合作应当为个人合伙。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应当由合伙人共有(共担),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终止时应当对合伙进行清算,然后才能进行财产分配或债务分担,造成合伙或其他合伙人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现周某在本案中并未要求对合伙进行清算后分配财产(承担债务)或者主张其他合伙人在合伙中存在过错应赔偿其损失,其直接要求其他两位合伙人退还其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周某认为刁某、邱某在合伙中存有过错造成其损失,其应当在案涉合伙清算的基础上主张刁某、邱某赔偿其损失。即便是由于其他合伙人的过错导致清算不能,没有财产可供分配,周某也只能是主张过错方赔偿损失,而不能直接要求其他合伙人退还投资款。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9071

  • 昨日访问量

    41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