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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专业宅基地诉讼律师 户口迁到本村咨询

2022-01-0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255人看过举报


广州卖家起诉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买家将户口迁到了本村如何处理?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会认定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本来与卖家是同村人,后结婚将户口迁至邻村,在此期间与卖家签订了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后买家又在诉讼期间将户口迁回了涉案房屋所在的村。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有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是否有效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负有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存和生活的主要功能,同时,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为保护村集体利益,不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据此,一般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但是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房屋买卖并不完全属于上述情形。首先,曾买家原为海珠区新滘镇赤某村民,后外嫁原同属新滘镇辖内的瑞某村,为同一大乡的村民,其外嫁后一直作为赤某土地承包者之一在赤某领取土地股分红,并参与赤某集资分红等活动,其父母一直在赤某生活,其亦于202012月又迁入赤某,可见,赤某亦为曾买家主要生产、生活场所。从曾买家在赤某的出生、生活、外嫁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与家人的关联等因素,可认定曾买家为赤某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联的成员,其在外嫁期间购买涉案宅基地房屋,并不同于外地人购买村民宅基地房屋的情形。其次,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赤某第十经济合作社(即原新滘镇赤某)出具证明确认曾买家系其社股民且没有享受过该村宅基地分配,以及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赤某第十经济合作社、赤某经济联社向本院复函的内容来看,虽然该社以2002年人口固化认为曾买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该社对于曾买家在2003年购买涉案房屋期间系该村土地股股民并享有一定村民权益无异议,对涉案宅基地房屋的买卖行为亦未提出异议,此外,陈卖家与其丈夫名下均有宅基地,而曾买家嫁至瑞某村后并未分到宅基地,涉案买卖行为并未妨碍陈卖家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综上所述,基于曾买家与赤某相关联身份的事实及从法律、政策规定禁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立法原意,本着维护诚信的原则,本案不宜认定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陈卖家诉请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并据此为由要求返还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判决驳回陈卖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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