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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政案件中如何认定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021-12-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507人看过举报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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