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宅基地房不能赠与给外村人。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案涉房屋坐落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案涉房屋属于宅基地房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原告并非案涉房屋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能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被告向原告赠与案涉房屋中的部分面积亦将导致案涉房屋所坐落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至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因此,原、被告之间就案涉房屋中部分面积形成的房屋赠与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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