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提高贷款金额的情况下,网签合同无效,三方合同仍有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及《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刘买家与黄卖家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86万元,其中60万元通过按揭方式支付,该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与双方真实成交的总价80万元并不一致,该行为的意图是双方共同配合以提高贷款金额。因此,该《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并非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房屋交易行为,属于双方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条款属于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黄卖家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系保某公司与刘买家恶意串通利用黄卖家的无知签订,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对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买家与中介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且黄卖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比例低于总房款的30%,但该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银行同贷金额少于剩余楼款的,买方应在同贷书出具之日起3日内补足差额,故并不存在违反信贷政策的情形,且信贷政策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故黄卖家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