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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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川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15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大竹民初字第1746号
原告A,女,生于1973年,
委托代理人A、B,均系XXX律师,
被告A,男,生于1974年,
被告A,女,生于1982年,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C,被告A、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A、B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借款期满后却一直不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9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辩称:借款属实,当时借款时还扣除了12500元的手续费,现生意不好无偿还能力,
被告A辩称:二被告已于2012年7月10日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所有债务由被告A承担,目前被告一人带孩子生活,工资低偿还债务困难,能否只算本金或少算点利息,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
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被告A、B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月利率1.5%,按月结息,借款期限为4个月,即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8月8日,若不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责令被告限期还款,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为逾期部分应支付利息的一倍,当天双方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办理了(2013)竹证字第1683号公证书,2013年4月10日二被告出具了借据,内容如下:“依据2013年4月9日签订的大和借字(2013)第16号《借款合同》借款人A、B于今日收到放款人C以转账方式交付合同约定的借款3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借款期限4月,从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利率及利息支付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特立此据,”2013年8月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对借款30万元达成展期协议,借款展期4个月,具体期限为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12月8日,2013年9月28日被告A书写还款计划,内容为:“2013年10月30日以前还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正,2013年11月30日以前还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正,2013年12月8日前结清所欠款项,”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9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还款协议、公证书、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A、B归还借款,有《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还款协议》、《公证书》、《借据》等为据,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均约定了月利率1.5%,对逾期不能按期还款,约定了逾期利息为逾期部分应支付利息的一倍,故二被告应按约定的利率1.5%计算借款期间的利息,对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为逾期部分应支付利息的一倍超过了银行规定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12月8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辩称的扣了手续费12500元,因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被告A辩称陈述的已与被告B离婚、约定的所有债务由被告B承担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且被告A与被告B系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B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C借款30万元,并承担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9000元,以及从2013年12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为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A、B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B
张川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川,男,汉族,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四川省大竹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