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大竹县XX公司与任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大竹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24民初1220号
原告:大竹县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生于1964年8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大竹县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大竹县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竹县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丹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桂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