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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川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1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竹县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大竹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24民初1224号
原告:大竹县XX公司,住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大竹县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大竹县XX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竹县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大竹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B
张川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川,男,汉族,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四川省大竹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