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大竹县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大竹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24民初1224号
原告:大竹县XX公司,住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大竹县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大竹县XX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竹县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大竹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