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湘桂律师
文湘桂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南-邵阳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习某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文湘桂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2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习某华,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1年10月4日被抓获归案并羁押,同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文湘桂,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邵北检刑诉〔202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习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凌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习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被告人习某华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出售后可能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办理尾号307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均含U盾)及手机卡三张,并以900元的价格将该三张银行卡、三个U盾及三张手机卡出售给张雪松(另案处理),但未收到900元报酬。习某华尾号307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交易流水金额总计2150423元,其中转入金额1075602元,转出金额1074821元。习某华于2021年10月4日经上网追逃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花果园派出所抓获归案,并被临时寄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0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习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习某华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习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李某(经常居住地邵阳市北塔区)、马某、任某的陈述、持卡主体详情、银行交易流水、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寄押证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被告人习某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文湘桂提出习某华具备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习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习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5日折抵刑期5日,即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文湘桂律师,男,法学本科,民进会会员,副主任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邵阳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专家团专家,邵阳市同心创业协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邵阳
  • 执业单位: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5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