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宜宾XX公司与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XX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宜宾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宜宾XX公司。
纪尚权律师
发布者:纪尚权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宜宾XX公司与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XX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