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A公司系某品类电商公司,其核心员工B某负责该品类直播间运营,B某离职后于同业平台以相同话术、货源开播销售同类产品,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A公司委托我方提起诉讼,要求B某停止侵权、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争议焦点?
1.直播运营是否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
2.《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因A公司未支付补偿金而未生效;
3.B某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金的认定。
代理思路?
我方通过梳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B某工作群聊等证据,论证以下案件要点:
一、B某从事的直播运营岗位,清楚掌握A公司选品清单、供应商价格、客户信息、流量策略等商业秘密,且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均对被告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进行强调和约定,被告竞业限制主体适格;
二、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和胁迫,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补偿金支付问题属履行义务,非协议生效条件,且B某未按照协议约定领取补偿金系自行弃权,不影响协议效力;
三、B某一经离职马上接洽相关业务,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本案违约金约定虽高,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仅在当事人以反诉或者抗辩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时,法院才可以调整。本案中被告未提出调减请求,应全额支持原告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B某为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判令其停止直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典型意义?
本案将“直播运营”岗位纳入竞业限制范畴,为电商行业防范核心人才流失提供参考案例。同时重申“补偿金未领≠协议无效”的裁判规则,为电商、新媒体行业防范核心人才跳槽同业提供了可复制的胜诉范本。
林小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