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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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抵押权人应诉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纠纷案

发布者:林小斌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7日 459人看过 举报

2026-01-27

律师观点分析

情介绍?

原告张某以“抵押范围被擅自扩大、侵害夫妻共有财产权”为由,诉请确认其前妻胡某(第三人)与被告A公司(抵押权人)、B公司(债务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案涉抵押房产登记于胡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原告主张,被告A公司、B公司在办理抵押时擅自将担保范围扩大至其他区域,侵害其作为共有权人的权益。我方代理抵押权人(被告A公司)应诉,主张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争议焦点?

1.案涉抵押合同是否侵害夫妻共有财产权;

2.抵押范围是否被单方变更;

3.原告是否对抵押房产享有共有权。

代理思路?

我方代理被告全面梳理证据链,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不动产登记显示该房产为胡某单独所有)、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胡某所有)、私下协议(约定房产共有但未变更登记)、微信聊天记录(“项目群”讨论担保事宜)及抵押记录、此前判决书(已判决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认定有效),论证以下案件要点:

一、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案涉房产登记于胡某名下,物权公示清晰,A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

二、胡某与张某的私下共有约定属双方内部协议,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未办理变更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三、抵押合同经胡某本人签字并办理登记,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要件;

四、原告张某未能举证证明“担保范围被单方变更”的核心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法院在此前判决书中已对案涉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具有既判力。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公示效力的优先性,依法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争议提供了裁判范例,强调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登记。本案对当事人在抵押交易中注重证据留存和权利公示,避免因登记瑕疵引发纠纷具有一定现实警示意义。

(可代为调查取证)林小斌律师(18659299913),福州大学法学学士,现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和擅长处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12103845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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