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是房东,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在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该租赁房屋不得搭建、改建及转租、转借等等,否则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租客擅自加了隔板,一房改多房及长期不在此居住,将房屋转租给其亲属居住。我方当事人发现此情况,经多次联系租客协商无果,单方解除了租赁合同,并在物业见证下,打开租赁房屋,将租客的物品搬离此租赁房屋。后租客以租赁房屋自身物品丢失为由要求我方当事人进行赔偿。
我方的答辩意见主要是一、租客擅自将客厅用隔板隔成二部分,一间变多间,已经构成了改变承租的房屋现有结构及各单元使用功能及在承租的房屋内及楼顶层面进行改建、搭建。且诉争房屋主要是由其亲属居住,因此租客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将承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使用。综上,租客的行为违反了补充协议第1、2、3、5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我方当事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产;二、在我方当事人多次与租客沟通但租客拒不恢复原状且拒不搬出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在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开锁,让租客的亲戚(该租赁房屋实际租客)搬走物品,我方当事人也全程拍了录像,因而租客所称丢失现金、金项链、电脑等物品完全是凭空捏造,毫无依据。且从2011年4月1日我方当事人收回房产到2011年7月18日租客才提起诉讼,中间相隔了4个多月,从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角度出发,假如按租客所称其丢失物品价值达44820元,其应立刻在2011年4月1日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何拖到2011年7月18日才提起诉讼,于常理不合。且租客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房内有诉状及证据所列的44820元物品。本案经过二审判决,均支持我方的主张,驳回了对方的诉求。
本案中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值得借鉴:其对租客擅自搭建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对租客将此房屋转租也通过居委会进行调查,并开具证明;在联系租客未果情况下,通过物业见证,录像记录搬离租客物品的过程。这样就很好的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是房东,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在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该租赁房屋不得搭建、改建及转租、转借等等,否则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租客擅自加了隔板,一房改多房及长期不在此居住,将房屋转租给其亲属居住。我方当事人发现此情况,经多次联系租客协商无果,单方解除了租赁合同,并在物业见证下,打开租赁房屋,将租客的物品搬离此租赁房屋。后租客以租赁房屋自身物品丢失为由要求我方当事人进行赔偿。
我方的答辩意见主要是一、租客擅自将客厅用隔板隔成二部分,一间变多间,已经构成了改变承租的房屋现有结构及各单元使用功能及在承租的房屋内及楼顶层面进行改建、搭建。且诉争房屋主要是由其亲属居住,因此租客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将承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使用。综上,租客的行为违反了补充协议第1、2、3、5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我方当事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产;二、在我方当事人多次与租客沟通但租客拒不恢复原状且拒不搬出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在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开锁,让租客的亲戚(该租赁房屋实际租客)搬走物品,我方当事人也全程拍了录像,因而租客所称丢失现金、金项链、电脑等物品完全是凭空捏造,毫无依据。且从2011年4月1日我方当事人收回房产到2011年7月18日租客才提起诉讼,中间相隔了4个多月,从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角度出发,假如按租客所称其丢失物品价值达44820元,其应立刻在2011年4月1日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何拖到2011年7月18日才提起诉讼,于常理不合。且租客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房内有诉状及证据所列的44820元物品。本案经过二审判决,均支持我方的主张,驳回了对方的诉求。
本案中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值得借鉴:其对租客擅自搭建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对租客将此房屋转租也通过居委会进行调查,并开具证明;在联系租客未果情况下,通过物业见证,录像记录搬离租客物品的过程。这样就很好的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
林小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