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灿阳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2日 8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福建的林某到广西河池与覃某合作开采矿产,林某已经投资了3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作采矿协议书》,约定覃某占30%的股份,林某占70%的股份,共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该矿山是某矿业有限公司的露天锰矿,覃某负责办理矿地承包、开采手续、处理周边的关系等等,林某个人要投资100万元,覃某与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覃某可以继续在矿点取泥,某矿业有限公司对矿泥进行洗矿加工,生产过程全部由某矿业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某矿业有限公司按销售提成,覃某可以使用某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证和营业执照等,在林某将30万元人民币转入覃某的妻子韦某的账户后开始了采矿活动秦某认为林某开采的矿没有达到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收购标准,双方发生的矛盾,林某即提起了诉讼,要求覃某和韦某退回30万元投资款,本案经过了一审,再审发回了重审,再审的二审,现再审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 ,
办案经过:
本律师在再审的二审阶段时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双方在开采矿产都没有开采证,没有合法的采矿权,而某矿业有限公司又将采矿权承包与覃某和林某,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确认《合作采矿协议书》无效,双方应根据多错的程度承担责任,覃某和林某应退回投资款。覃某和林某称全部的投资款已经用于合伙的事务中了,开采的矿没有达到收购的标准,不存在分配投资款的情形。
案件结果:
撤销原一审的判决,覃某和韦某共同退回林某的投资款297200元。,
点评:
个人之间的合伙要看看合伙的事项是否违法,是否有法律效力,投资时应该调查好合伙的事项风险,完善各项的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