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灿阳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7日 5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韦某和梁某以某某投资公司的名义向田某借款100万元,两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两人陆陆续续的归还了70万元,还有30万元没有还,2015年5月韦某向田某出具担保书,对剩下的30万元提供担保,当田某向他们追索借款时,韦某和梁某直接失去了联系,韦某拒绝提供担保,无奈下田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和利息.
审理经过:
韦某和梁某的代理人认为借款已经还清,不再有债务了,韦某及代理人主张担保书系田某胁迫写下的,他不应该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并提供证人证言和公安的报案记录,还有银行的转账清单.
田某委托了王律师参加了诉讼活动,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针对被告的答辩和提供的证,在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被告的主张和证据进行辩论,反驳对方的证据与事实不符之处,主张己方证据的有力方面.
审理结果:
本案经一审和二审审理,两级法院均支持了田某和代理人的主张,支持了田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点评:
借款要保留原始的证据,比如借款协议、借条、银行的转账清单等,有担保人的要注明担保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最好要约定管辖的法院,避免因为诉讼到法院产生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