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一般签订了“按房款总价的20%”计算违约金的合同条款。在房价高涨的背景下,卖家违约激增,二手房买卖合同诉讼频发。但目前法院就二手房交易合同20%违约金条款的理解和运用不一,有的法官支持严格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但也有不少法官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违约金过高的请求下,主动为违约方调减违约金,甚至在房价较高的城市,有违约金从数百万元缩水为几万元的极端案例发生。有律师感叹,打二手房官司就像赌博,如此判例降低了违约成本,助长了违约行为。
法院能不能调减违约金,其实法律早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并确实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才能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那为什么现实中偏偏有不少法院主动调减违约金呢?可能无外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片面理解了公平正义原则。有的法官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甚至认为守约方没有多大投入,仅仅凭一纸合同就获得了高额违约金,显失公平。二是现代司法理念不够。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基本原则,但有的法官囿于传统思维或者抱有维稳怕乱的思想,不敢判决被告承担较高的违约责任。三是部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很多,或者是法官水平不够,或者是要凸显法官个人权威,也或者是个别法官怀有私心,不一而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并将该原则确定为合同中最根本的原则,即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缔约,如果一方未明确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律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内容。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和存在的基础。人们常说,中国人缺少契约精神,但如果法院都不尊重契约,国人的契约精神又从何谈起。法院未经当事人请求主动调减违约金,不管出于何种动机,未免陷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出力不讨好的尴尬境地,如果长此以往,必将更加伤害国人脆弱的法治信心,动摇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还是不做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