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2日,刘××以×市教育局未及时解决刘××之子读书问题为由,起诉×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刘××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以及2014年至2017年期间,其为孩子的初中转学问题与高中转学问题经常去×市教育局要求解决问题,×市教育局也以口头、书面等形式表示同意协调,所以可以推定×市教育局从一开始就表示了为其协调解决好小孩读书问题的意愿。为此,在这六年当中,其多次前往×市教育局沟通,希望尽早解决问题,但×市教育局未按照当初的承诺及时予以解决,属于不正确地行使权力,造成了原告差旅、误工、工程经营等多项损失达400万元。其向×市教育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市教育局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但×市教育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其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市教育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2.认定×市教育局未及时按约定解决其子读书问题是违法的;3.×市教育局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
我所接受×市教育局的委托,并指派熊武林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我所熊武林律师认为,×市教育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程序、内容合法,刘××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在刘××儿子升学入读过程中,×市教育局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政行为,其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程序、内容合法,并及时送达刘××,不存在被撤销的情形。其次,×市教育局从未对刘××就其子入学作出任何承诺,其子接受教育的权利依据法律和政策得到了充分保障。再次,刘××声称的400万元经济损失均属个人主观推定,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与×市教育局的行政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市教育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并查明事实后,采纳了我所熊武林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市教育局在处理刘××提出的关于解决其子读书问题请求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未侵害刘××合法权益,亦无须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刘××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