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武林律师团队
2017年,李女士入职某装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了基本月薪和相关工资提成,期间,李女士一直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李女士以跟不上公司发展为由提出离职申请。辞职后,李女士以该公司还有部分工资、提成及经济补偿金等未支付为由,与该公司进行协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李女士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后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女士要求该公司支付其销售提成中的1.9万余元因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其他提成因证据不足且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对李女士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年,不予支持;且李女士系因自身原因提出离职,故对李女士请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女士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销售提成1.9万余元,2022年2月工资中不足最低工资部分即1867元。
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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