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武林律师团队 民办学校合规风险概述—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网|华律网

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

明法清源、抱诚守真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民办学校合规风险概述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8日|分类:法学论文 |655人看过举报


201611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幅修订,完成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顶层设计,拉开了对民办教育全面依法治理的序幕。20219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生效实施,在民办学校的办学招生、法人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处理、财税合规、信息披露、外资准入、学校名称等方面,均有了不同以往要求的重要规定,填补了诸多关于民办学校监管的法律空白。201934日,教育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民办学校规范办学防范化解风险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国家层面表明了要强化民办学校规范办学、防范化解民办学校风险的鲜明态度。近年来,国家强力实施义务教育双减、开展民办义务教育专项规范整治、规范公参民学校、规范普通高中招生、推进独立学院转设、改革民办教育行政审批制度,一系列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密集出台,民办教育发展的生态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民办学校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时代。从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角度来看,防范化解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关键词在规范二字。但若从法学专业术语的角度来看,规范办学实际上就是合规办学。过去民办学校主要将办学风险、财务风险作为主要的风险防控对象,现在对合规风险的防控将成为其所要重点防控的风险领域。


政府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主要适用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上述
一法一条例相关规定,民办学校的合规风险分两个范畴,一是民办学校自身的合规风险,二是民办学校管理者(含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成员、校长等)的合规风险。

一、民办学校自身的合规风险

民办学校自身的合规风险即违规办学的风险。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规定,可以分别从外部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和民办学校内部管理要求的角度,将民办学校的合规风险分为两大类。

 

1.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合规风险。民办学校的主要违规情形有: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欺诈手段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

 

2.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合规风险。民办学校的主要违规情形有: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违法违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未依法建立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

民办办学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的,将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风险;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办学校管理者的合规风险

本文所述的民办学校管理者,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参考《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董事或理事等决策机构成员、监督机构成员及校长。《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责任一章,对于违规行为,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民办学校本身,没有涉及到个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填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将责任主体扩大到了民办学校的管理者,更加完备和合理。因为民办学校乃法律拟制主体,其意思表示和行为必须依靠具体的人来作出,只处罚学校不处罚责任人的做法,显然是低效和有失公正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监督机构成员的合规风险主要有:

 

1.财务违规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

 

2.侵犯民办学校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干预学校决策、管理;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

 

3.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监督机构成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15年或者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成员的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4条的规定,因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也将面临警告、视情节轻重15年或者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的行政处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视情节轻重15年或者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未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313119387

相关阅读

沙马牛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复核刑事裁定书

  • 全站访问量

    77120

  • 昨日访问量

    14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熊武林律师团队 - IP属地:湖南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