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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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丛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洪立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3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与丛、宋系朋友关系,史200812月起陆续向丛、宋支付款项,丛、宋20091月起陆续向史支付款项。截止2019326日,史共计向丛、宋账户支付5585575元,丛、宋共计向史账户支付7642020元。丛、宋认可二人账户为丛一人支配、使用。2019130日,丛、宋为史出具债权债务确认书1份,该确认书内容由史书写,丛、宋签字确认,内容为丛认可尚欠史5280000元,宋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庭审中,丛、宋主张双方之间为委托投资理财关系,丛、宋已经不拖欠史任何款项。确认书系受到史胁迫情况下签署,签署时间为2019131日凌晨。史主张除向丛、宋账户转账支付的金额外,另有自2007年以来向丛、宋现金支付400多万元,确认书记载金额为双方对账后对全部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的计算结果。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归还史借款人民币5244000元;2.对上述借款自201921日起至给付之日按年化24%给付债务利息;3.对被告丛所承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丛、宋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之所以不用承担还款责任,系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了自身已完全履行了还款义务,通过双方之间的资金流水,证明被告对原告不再负有还款义务

律师建议:

在向他人出借借款或者偿还时尽量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以便保留证据

张洪立律师,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主任。执业8年,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以独特的角度处理案件,从而攻坚克敌为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8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