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洪立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3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史某与丛某、宋某系朋友关系,史某自2008年12月起陆续向丛某、宋某支付款项,丛某、宋某自2009年1月起陆续向史某支付款项。截止2019年3月26日,史某共计向丛某、宋某账户支付5585575元,丛某、宋某共计向史某账户支付7642020元。丛某、宋某认可二人账户为丛某一人支配、使用。2019年1月30日,丛某、宋某为史某出具债权债务确认书1份,该确认书内容由史某书写,丛某、宋某签字确认,内容为丛某认可尚欠史某5280000元,宋某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庭审中,丛某、宋某主张双方之间为委托投资理财关系,丛某、宋某已经不拖欠史某任何款项。确认书系受到史某胁迫情况下签署,签署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凌晨。史某主张除向丛某、宋某账户转账支付的金额外,另有自2007年以来向丛某、宋某现金支付400多万元,确认书记载金额为双方对账后对全部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的计算结果。
史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丛某归还史某借款人民币5244000元;2.丛某对上述借款自2019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按年化24%给付债务利息;3.宋某对被告丛某所承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丛某、宋某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之所以不用承担还款责任,系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了自身已完全履行了还款义务,通过双方之间的资金流水,证明被告对原告不再负有还款义务
律师建议:
在向他人出借借款或者偿还时尽量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以便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