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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王XX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焦超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高XX、王XX、雷XX因与被上诉人傅XX、王XX、俞XX、张XX、郑XX、林XX、金XX、吴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0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XX、王XX、雷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傅XX、王XX、俞XX、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骆XX,被上诉人郑XX、林XX、金XX、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骆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高XX、王XX、雷XX向傅XX、王XX、俞XX、张XX主张赔偿损失的主要理由为:傅XX、王XX、俞XX、张XX未披露XX公司的对外担保责任,使XX公司遭受损失,荣盛XX将该笔损失在股权转让款中进行了扣减,导致高XX、王XX、雷XX无法取得全部股权转让款。因此,X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是否形成实际损失系高XX、王XX、雷XX能否向傅XX、王XX、俞XX、张XX主张权利的关键问题。本案中,XX公司对外承担保证责任属于豁然性债务,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并不必然形成实际损失。即,只有在XX公司作为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且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形成实际损失。高XX、王XX、雷XX现无法证明XX公司已行使追偿权且无法获得清偿,因此一审法院以尚不能确定XX公司的实际损失金额为由,认为高XX、王XX、雷XX目前不得向傅XX、王XX、俞XX、张XX行使追偿权,并无不当。
基于傅XX、王XX、俞XX、张XX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涉案股权转让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再审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80.54元,由高XX、王XX、雷XX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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