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焦超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X)、上诉人泰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丛XX、焦X,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马XX,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X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结果部分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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