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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焦超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XX犯受贿罪一案,于二О一七年七月六日作出(2017)京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罗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十一万九千五百零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罗XX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罗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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