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1年3月12日,杭州M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被告XX签订《杭州市富阳区公有经营性用房出租合同书》,将位于富阳区城西XX市场的经营用房出租给XX,用于个体经营。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自2021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年租金xxxxxx元,履约保证金xxxx元。
2022年,根据富阳区国资办文件,食品公司被杭州富阳A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承继其全部资产与合同权利义务。租期届满后,XX未按期腾退房屋,A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遂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
合同到期后,A公司给予XX3个月的免租腾退期(至2024年6月11日),但其仍未搬离。A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微信发送腾退通知,并于2月27日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搬离并支付占用费。XX仍未履行,A公司遂于2025年3月24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
1. A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XX辩称合同相对方为食品公司,其仍存续,A公司无权起诉。
2. XX是否已完成腾退义务?
XX称已于2024年6月腾空并交还钥匙,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3. 房屋占用费与违约金如何计算?
A公司主张按合同租金标准计算占用费,并按LPR四倍计算违约金;XX则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四、诉讼过程
一审阶段:
A公司提交证据:
原租赁合同;
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EMS邮寄凭证;
政府文件及判决书,证明其已合法吸收合并食品公司;
通知腾退记录。
XX提交证据:
一张房屋照片(打印件),主张已腾空。
法院认定:
A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XX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时腾退;
双方确认2025年5月16日为实际腾退日;
A公司在明知XX未腾退后未及时起诉,存在损失扩大责任。
五、判决结果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XXXX民初XXXX号判决:
1. XX支付A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 XXXXX元(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5年5月15日,酌情扣减部分因A公司未及时维权导致的损失扩大);
2. XX支付违约金 XXX元(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日租金3倍,法院酌情调整);
3. 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XX元,由A公司负担XX元,XX负担XX元。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企业吸收合并后的合同承继效力
本案确认,A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吸收合并食品公司后,依法承继其合同权利义务,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的连续性。
2. 强化承租人履约意识与腾退义务
判决明确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必须按期腾退,否则将承担占用费和违约责任,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3. 体现法院对损失扩大责任的合理分配
法院在认定占用费时,考虑到出租人未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酌情减轻承租人部分责任,体现出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4. 为类案提供裁判尺度
本案中法院对违约金进行了合理调整,避免机械适用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为类似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结语:
本案虽为一起普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但涉及合同承继、履约证据认定、损失扩大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对出租方和承租方而言,依法履约、及时维权、妥善处理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是避免纠纷、减少损失的关键。
史正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