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正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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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届满不腾退”典型案例——A公司诉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史正南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3278人看过 举报

2025-10-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1312日,杭州M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被告XX签订《杭州市富阳区公有经营性用房出租合同书》,将位于富阳区城西XX市场的经营用房出租给XX,用于个体经营。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自2021312日至2024311日,年租金xxxxxx元,履约保证金xxxx元。

2022年,根据富阳区国资办文件,食品公司被杭州富阳A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承继其全部资产与合同权利义务。租期届满后,XX未按期腾退房屋,A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遂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

合同到期后,A公司给予XX3个月的免租腾退期(至2024611日),但其仍未搬离。A公司于2025124日通过微信发送腾退通知,并于227日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搬离并支付占用费。XX仍未履行,A公司遂于2025324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

1. A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XX辩称合同相对方为食品公司,其仍存续,A公司无权起诉。

2. XX是否已完成腾退义务?

XX称已于20246月腾空并交还钥匙,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3. 房屋占用费与违约金如何计算?

A公司主张按合同租金标准计算占用费,并按LPR四倍计算违约金;XX则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四、诉讼过程

一审阶段:

A公司提交证据:

原租赁合同;

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EMS邮寄凭证;

政府文件及判决书,证明其已合法吸收合并食品公司;

通知腾退记录。

XX提交证据:

一张房屋照片(打印件),主张已腾空。

法院认定:

A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XX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时腾退;

双方确认2025516日为实际腾退日;

A公司在明知XX未腾退后未及时起诉,存在损失扩大责任。

五、判决结果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XXXX民初XXXX号判决:

1. XX支付A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 XXXXX元(自2024612日至2025515日,酌情扣减部分因A公司未及时维权导致的损失扩大);

2. XX支付违约金 XXX元(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日租金3倍,法院酌情调整);

3. 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XX元,由A公司负担XX元,XX负担XX元。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企业吸收合并后的合同承继效力

本案确认,A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吸收合并食品公司后,依法承继其合同权利义务,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的连续性。

2. 强化承租人履约意识与腾退义务

判决明确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必须按期腾退,否则将承担占用费和违约责任,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3. 体现法院对损失扩大责任的合理分配

法院在认定占用费时,考虑到出租人未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酌情减轻承租人部分责任,体现出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4. 为类案提供裁判尺度

本案中法院对违约金进行了合理调整,避免机械适用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为类似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结语:

本案虽为一起普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但涉及合同承继、履约证据认定、损失扩大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对出租方和承租方而言,依法履约、及时维权、妥善处理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是避免纠纷、减少损失的关键。


史正南律师,浙江富阳大源史家村人,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民商案件、刑事案件。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合同、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
1330120********57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