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2年,杭州富阳A美容店成立,经营者为C。L原为该店员工,自2022年11月起在店内工作。2022年12月1日,L向C转账118,686元,作为投资款。2023年7月20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书》,约定C将美容店二楼30%的股份转让给L,由C代持。2023年9月1日,L、C与案外人M签订《个体经营三方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投资美容店一楼项目,L出资82,423元,占股20%。
L主张第一份协议未实际履行,要求解除并返还投资款,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诉讼。
二、案件经过
L于2024年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 解除与C签订的《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书》;
2. 返还投资款118,686元;
3. 诉讼费用由C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L的第一笔投资款已实际履行,其主张解除协议并返还投资款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L不服,提起上诉。
三、争议焦点
1. 《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书》是否已实际履行?
L主张该协议未实际履行,投资款未用于约定项目;C则主张协议已履行,L已获得分红。
2. 《个体经营三方合作协议书》是否构成对前协议的变更?
L认为后协议是对前协议的替代和变更;C则认为两份协议独立,分别对应不同项目。
3. L是否有权随时解除《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书》?
L主张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属于不定期合伙,其可随时解除;C则认为协议明确约定代持期限,不能随意解除。
四、诉讼过程
一审阶段:
法院认定:
L在签订协议前后均参与店铺经营,并获得“二楼分红”“医美分红”等款项,说明协议已实际履行;
三方协议与代持协议内容、比例、期限不同,系独立合同;
L主张协议未履行与事实不符。
判决结果:驳回L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
L上诉理由:
一审未审查协议解除请求,程序违法;
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其可随时解除;
实际履行的是三方协议,第一份协议未履行。
二审法院认定:
一审程序合法,已全面审查诉讼请求;
协议明确约定股份代持期限,非不定期合伙;
L已获得分红并参与股东会议,协议已履行;
两份协议内容差异明显,不能认定为变更关系。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判决结果
终审判决:
驳回L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7,234元,由L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本案确认,即使股份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只要协议真实、履行充分,股权代持协议依然有效,合伙人不得随意解除。
2. 强调合同独立性与履行事实的认定标准
法院通过分红记录、股东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协议是否履行,体现出对合同履行事实审查的严谨性。
3. 提示投资人应审慎签署多份协议
投资人若就同一项目签署多份协议,应明确协议之间的关系,避免因协议内容交叉或冲突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4. 对“不定期合伙”主张的适用限制
若协议中对合伙期限、代持期限有明确约定,合伙人不得以“未约定期限”为由主张随时解除合伙关系。
结语:
本案为典型的合伙协议纠纷,涉及股权代持、协议履行认定、合同解除权等多个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交易安全,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有价值的裁判参考。
史正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