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史正南|时间:2015年11月05日|107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14年1月11日8时30分许,被告陈某驾驶浙AT****号小车,途经三根桥地段时,车前左侧前面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原告蒋***手臂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经过冶疗产生了医疗费等损失9000多元,但是原告手臂疼痛4个多月未见好转,最后在本律师努力下,在法官调解下让被告多补偿了原告2000元作为营养费。
民事起诉状
原告:蒋**,女,汉族,35岁,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一:陈***,男,汉族,21岁,住*********。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陈聪**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损失13120.09元;
二、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11日8时30分许,被告陈**驾驶浙AT**号小车,途经三根桥地段时,车前左侧前面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原告蒋**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浙***号车在被告二处投保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已经花去如下费用:医疗费2551.99元、误工费7688.1元、交通费380元、律师费2500元共合计13120.09元。因两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富阳市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4年1月11日8时30分许,被告陈某驾驶浙AT****号小车,途经三根桥地段时,车前左侧前面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原告蒋***手臂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经过冶疗产生了医疗费等损失9000多元,但是原告手臂疼痛4个多月未见好转,最后在本律师努力下,在法官调解下让被告多补偿了原告2000元作为营养费。
民事起诉状
原告:蒋**,女,汉族,35岁,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一:陈***,男,汉族,21岁,住*********。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陈聪**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损失13120.09元;
二、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11日8时30分许,被告陈**驾驶浙AT**号小车,途经三根桥地段时,车前左侧前面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原告蒋**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浙***号车在被告二处投保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已经花去如下费用:医疗费2551.99元、误工费7688.1元、交通费380元、律师费2500元共合计13120.09元。因两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富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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