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2 年 3 月,XXA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四川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2022 年 8 月更名为“B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下称“B三分公司”)就XXC大厦挡烟垂壁、防火卷帘的供货及安装达成合意。项目体量不大但工期紧、验收节点清晰:安装完毕付至 85%,消防验收(或视同验收)后付清余款;迟延付款按日 5‰计违约金,并另设“一口价”违约金 2 万元。
B三分公司系B建设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在XX设立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2022 年 5 月项目完工,双方三次书面结算确认总价 283 527.21 元,B三分公司仅付 14 万元,余款 143 527.21 元拖欠两年未付。
二、案件经过
1. 2022 年 3 月 20 日:签订《挡烟垂壁和防火卷帘供货合同》,约定总价 284 814.4 元(含税、运费、安装),工程量“竣工以实结算”。
2. 2022 年 5 月 13 日:双方签署《防火卷帘结算单》《挡烟垂壁结算单》,确认阶段价款 267 982.11 元。
3. 2022 年 11 月 9 日、11 月 28 日:就增项(大规格卷帘、圆弧垂壁等)再签两份《变更单》,合计增项价款 15 545.1 元。
4. 2022 年末至 2024 年:A公司多次催款无果,B三分公司以“消防未正式验收”“资金紧张”等理由拖延。
5. 2024 年 12 月 30 日:A公司向XX市滨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143 527.21 元及合同违约金 2 万元,并要求B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1.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B三分公司曾口头主张“消防未验收,余款未到期”。
2. 违约金是否过高或重复?——合同既约定日 5‰迟延履行金,又约定“一口价”违约金 2 万元。
3. B公司应否直接担责?——分公司违约,总公司是否仅承担“补充”责任还是“共同”责任。
4. 增项价款是否有效?——增项单仅有项目负责人W签字,未盖公章,效力存疑。
四、诉讼过程
- 立案:2024 年 12 月 30 日,案号(2024)浙XXXX民初 XXXX号,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送达:法院依法向B三分公司、B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两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 庭审: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开开庭,A公司提交合同、三份结算/变更单、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等原件。庭后法院电话核实,B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Z确认W系项目现场负责人。
- 裁判:法院经缺席审理,于 2025 年 6 月 6 日作出一审判决。
五、判决结果(摘要)
1. B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剩余工程款 143 527.21 元;
2. B建设有限公司于同期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
3. 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 3571 元、财产保全费 1338 元,合计 4909 元,由B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法院理由:
- 双方合同、结算单、变更单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价款明确;
- 合同约定的“视同验收”条款(安装完毕 3 个月未检测即视为通过)早已成就;
- 违约金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金额合理,被告未申请调低,应予支持;
-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判令B公司直接给付。
六、案件意义
1. 对建筑行业:再次警示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单位,分公司对外签约、结算、付款不及时,最终由总公司“兜底”,强化企业总部对分支机构的财务与合同监管。
2. 对中小企业供应商:在合同签订阶段设置“视为验收”“一口价违约金”等条款,可有效降低回款风险;只要结算文件签字人身份得到对方确认,即具法律效力。
3. 对司法实践:法院对被告缺席案件仍严格审查付款条件、违约金合理性,既保障债权人利益,也防止违约金畸高;同时明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与《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衔接,即分公司违约可直接判令总公司担责,无需先执行分公司财产。
4. 对诚信体系建设:判决全额支持拖欠两年之久的工程款及约定违约金,加大违约成本,助推形成“守信即时付款、失信寸步难行”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史正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