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进口杏仁果皮逃避商检、非法经营案,据公开信息,该案系全国首例同类刑事案件。徐某、桑某、汪某实际控制某生物科技公司、某饲料公司,刘某、郭某任职某贸易公司。各方明知境外杏仁果皮未列入我国《饲料原料目录》,也未完成饲料检疫准入及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仍共谋进口并销售给国内牧场喂牛。为规避商检,货物以“牛棚垫床”名义报关,实际作为奶牛饲料销售。
二、案件经过
2017年11月,五人在北京会面,商定由境外供应商组织货源,某贸易公司负责进口清关,徐某等人控制的公司负责国内销售。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某贸易公司先后进口6批杏仁果皮1000余吨,向海关谎报用途为“牛棚垫床”,将应检商品伪报为非法定检验商品,骗取通关文件。徐某等人则联系牧场、提供牧场名称和照片、制作标签并销售。案发后,海关查获涉案杏仁果皮500余吨。刘某、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其余人员陆续到案。公诉机关原指控徐某、桑某、汪某犯逃避商检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刘某、郭某犯逃避商检罪。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徐某、桑某、汪某构成(单位)逃避商检罪和(单位)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刘某、郭某构成逃避商检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刘某、郭某系自首,依法从轻。违法所得追缴,查封扣押物品依法没收。
四、案件亮点
本案核心争议,是指控的销售伪劣产品罪能否成立。法院认为,认定不合格产品必须有具备资质的机构依据国家饲料卫生标准作出鉴定。而某检验公司及其实验室不具备农产品检测资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且已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未被认定。法院同时明确,杏仁果皮不属于《饲料原料目录》中的“果仁”或“果渣”,不能作为奶牛饲料使用;销售国家禁止销售、使用的进口杏仁果皮作为饲料,情节严重的,应认定非法经营罪。逃避商检罪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分工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部分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责。
五、律师介入后辩护
本案由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建功律师担任桑某的辩护人。王建功律师原为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办人,199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拥有刑事侦察专业背景及十年警务工作经验,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与公司合规领域。
辩护中,王建功律师将重点放在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审查上,指出检验报告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法院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最终未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律师争取到单位犯罪认定,以及预缴罚金从轻等情节。最终,桑某以逃避商检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本案对进口饲料合规、逃避商检及鉴定意见审查,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王建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