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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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辩护意见获采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王建功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56人看过 举报

2026-09-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赵某系某企业开发岗位工作人员,2017年前后入职,负责加盟商项目开发工作。2024年春,赵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上海某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指控:赵某在负责某加盟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加盟商推荐由相关人员经营的建筑公司承接工程业务,促成该公司获得交易机会,并于2020年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款项十余万元。侦查终结后,以赵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上海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建功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辩护工作。通过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王律师制定了“证据链审查+情节辩护”的双轨辩护策略。

       辩护意见主要包括:

       第一,本案证据链存在缺陷——相关资金往来性质模糊,转账总额远超指控金额,但无转账备注或书面协议区分款项性质,无法确切证明指控金额所对应的具体项目;

       第二,赵某作为开发岗位人员,其职责限于前期加盟促成,并无向加盟商推荐施工单位的权限,加盟商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经过自主比价、谈判最终选择合作方,赵某的推荐行为不具有决定性作用,不符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第三,本案缺乏加盟商的直接证言,无法证明赵某的推荐行为与最终签约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在坚持事实与法律辩护的同时,王律师协助当事人完成全额退赔,并促成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

 

三、处理结果

       2025年秋,上海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为,赵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四、案件特点

      本案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两个常见争议焦点:

一是资金往来性质与犯罪数额的认定——本案相关资金往来总额远超指控金额,无转账备注或书面协议区分款项性质,辩护人通过梳理资金往来记录与项目对应关系,就犯罪数额认定提出了辩护意见;

二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的把握——辩护人论证了推荐行为与谋利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薄弱性。本案对于同类案件中犯罪数额认定和构成要件审查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五、律师工作成果

     王建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通过证据链审查和情节辩护相结合的方式,辩护意见获检察机关采纳,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本案体现了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深度审查证据链、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处理结果的积极作用。

 

主办律师简介

       王建功,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上海财经大学特聘讲师。王建功律师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侦察专业,拥有十年警务工作经验,199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擅长处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公司商事纠纷等复杂案件。

王建功律师,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研究生企业导师、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
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73 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