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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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如何保障转业军人的劳动权益?

作者:陈蓉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2次举报

近几年国际形势并非太平,疫情也刚翻过历史一页。有一类群体我们不常关注,却在近几年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即军人群体。日常办案中,律师也会为其中的广大转业军人群体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本文以2018年的亲办案件为例,与大家分享办理这类案件的法律问题。

案件回顾

19987月孟某退役,转业到某汽车公司从事电器车间机床操作工作,在此之前被评定为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六级)。

20108月起,某汽车公司出现一系列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诸如不缴纳社会保险、未给予残疾职工同等福利待遇、拖欠工资、未支付2011年至2013年病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按规定承担其2014年住院治疗68天的医疗保险费等。于是,201853日,孟某以快递文件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同年54日,某汽车公司签收该通知。

2018年汽车公司以我方当事人长期旷工为由,向其发出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孟某携此通知书,向本律师求助。律师在充分了解有关案情后,结合原告不想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的意愿,协助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方当事人孟某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保险费、救济费、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并为孟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法律对退役转业军人这类群体的保护。

一、社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险费、残疾职工补助金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五条规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均由所在单位缴纳。不同于常规的社保由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承担。孟某在职期间,社保医疗保险部分均自己缴纳,故某汽车公司应支付孟某垫付的医疗保险费。

稍有遗憾的是,孟某在请求法院支持残疾职工补助金时,遇到了证据上的阻碍,法院未予支持。

对上述情况,律师提醒大家:一是残疾军人无工作单位或就业于特困企业的,政府会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都会由当地政府解决,切莫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丢了应有的权益保障;二是身有残疾的情况下,一定记得申请残疾证,这样才有拿到国家相应补贴的证据,也为后续走法律途径维权提供基础证明材料。

二、其他劳动权益

1、工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

①工资(病假工资)。自20108月起,汽车公司欠付孟某多笔几百元至两千元不等的工资,法院依证据支持了实际欠付工资总额。劳动法91规定,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其中,补偿金按月工资×工作年限计算(即常说的“N”),赔偿金按二倍工资计算(即常说的2N”)

②疾病救济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据参加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有3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5年—20年的为18个月;第四条又规定,医疗期18个月的按照24个月累积病休时间算。孟某在被告公司连续工作满19年,可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规定第五条也提到,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救济费、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即鲁劳发[1995]6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职工医疗期内,停工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因孟某医疗期为18个月,按照平均月工资×18个月×60%,即为疾病救济费。

③经济补偿金。孟某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被迫离职汽车公司须支付补偿金。200811日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在此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在此之后解除或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自该日算起;在该日之前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经济补偿金规定计算。孟某案件中,其劳动合同正是跨越了这个时间点,故支付经济补偿自该日算起至201854日(某汽车公司收到孟某寄送的解除文件之日),即:12个月平均工资×10.5个月

④未休年假工资。该请求由用人单位举证,某汽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孟某已取得对应时间段内的工资,故承担无法举证的后果。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201654日至201854日期间孟某应享受年休假每年15天,在此时间段前的仲裁时效已过,故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为:月工资÷21.75天×15天×2倍×2

该案的处理,得益于原告遇到法律纠纷后,及时寻求律师帮助,变被动为主动,取得了阶段性胜利。最后,律师想提醒大家,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时,记得留意仲裁时效。一是普通时效,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是特特殊时效,指“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普通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陈蓉,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京联合大学,是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潍坊市高新区妇女儿童维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4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