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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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中的“机动车”范围为何?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等是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05次举报
2020-10-13


酒驾、醉驾中的“机动车”范围为何?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等是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1条将机动车的范围概括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因此,一般的摩托车(燃油驱动)应属机动车的范畴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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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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