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股权代持纠纷案件的的审查要点。
(一)是否具备真实代持合意。
1、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是否委托名义股东代为持股;
3、双方是否就股权代持达成合意。
对于非特殊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若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裁判要旨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股权代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对上市公司的股份代持协议,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为无效,理由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证券市场公共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
系争股份隐名代持涉及上市公司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股份权属,陆某某和陈某双方的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隐名代持,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系争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2、对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司)的股权代持,一般认定为无效,因其涉及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
自然人不具备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或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之资格系监管规定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对于代自然人持股的行为,亦应作否定评价。禁止代持金融机构股权等规定实质意在规范持股主体资格,确保股权由符合较高资信标准且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特定主体享有,相应监管要求与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等能力挂钩,与金融秩序的安全稳定密切相关,与金融安全等公共利益牵连明显。因而,虽然禁止代持金融机构股权等规定多见于效力层级较低的规章中,但与之相悖的行为应认定违背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规章内容,系属无效。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