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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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贷谁来还?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4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8次举报
2026-09-04

离婚后,房贷谁来还?

房产作为一个家庭的重要资产组成部分,在离婚纠纷中往往会引起较大的纷争,即使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分配,房屋贷款偿还问题仍然会带来困扰。那么,离婚后,关于房贷到底谁来还,分以下几种情况认定:第一,房贷是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婚前一方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

第二,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两人共同偿还。结婚后,如果是夫妻共同或夫妻之间的一人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那么房屋的按揭贷款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离婚后,贷款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双方协商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这种约定只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没有约束力。这是因为此时房屋贷款属于共同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夫妻间对房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银行。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会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