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张峰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5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枣庄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13791427171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8:00-23:59)

咨询我
08:00-23:59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1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47次举报
2026-04-01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某日,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桂阳县珍珠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金叶路与珍珠大道交叉路口红绿灯处后,黄某在从中间车道向最右侧车道变道时,与邓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李某)发生猛烈碰撞。

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邓某、李某当场死亡。

同年11月,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李某无责任。

经法医鉴定,邓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为黄某实际出资购买,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双方存在明确挂靠关系,该物流公司每年向黄某收取挂靠业务费。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公司已先行向死者家属赔付840000元。

因剩余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黄某和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既每年收取挂靠费用,且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挂靠关系,被挂靠人身份清晰。同时,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各方均未提出异议,责任划分合法有效。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某物流公司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05812.5元

一审宣判后,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动车挂靠经营在运输行业虽较普遍,但其本质是无资质主体借用具备运营资质的企业名义开展活动,潜藏极大安全隐患。实践中,部分被挂靠公司常只收挂靠费,却疏于履行车辆维护监管、驾驶人资质审核等义务,放任无资质个人以其名义上路,主观过错明显。本案中,某物流公司虽未直接参与车辆驾驶与运营,但通过挂靠获取了经济收益,理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与法律风险 

在此提醒,运输企业需杜绝“重收费、轻管理”,严格审核挂靠车辆及驾驶人资质。个体从业者切勿图便利违规挂靠,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运营资格。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