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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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职务侵占、贪污案 ——依法惩处农田水利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6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88次举报
2026-03-26


丁某职务侵占、贪污案

——依法惩处农田水利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4年,被告人丁某利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组织开展河道治理工程、平原治理项目等水利建设过程中,采取虚增补偿对象、人员工资等手段套取村集体资金共计260万余元。2016年,丁某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水利建设、退耕还林等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补偿款20万余元。归案后,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丁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丁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田水利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工程,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丁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系组织村集体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关键少数”,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公肥私,侵吞水利建设资金,不仅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还破坏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秩序。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有力震慑犯罪,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董某贪污、挪用资金案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