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杨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王某以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存款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分割杨某名下的58万元存款。王某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调取杨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核心裁判:通过调取的银行流水明细,法院查明杨某在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并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对杨某主张的日常消费、旅游、为子孙支出等款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最终认定其中45万元属于合理支出,剩余13万元作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判决杨某给付王某65000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论述:“银行流水能够清晰反映资金收支的时间、金额、交易对手等关键信息,为审查款项用途的合理性、区分正常消费与恶意转移提供了客观依据。若仅查询账户余额而拒绝调取流水,则无法发现资金在诉前被转移的事实,导致事实认定失实、判决结果失衡。”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