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用的分担确定应当考量同住陪伴、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等非经济供养因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据此,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并不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即赡养费用的负担),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赡养人为多人时,与被赡养老人共同居住且尽到更多生活照料和情感陪伴义务的赡养人适当减少应当分摊的赡养费,符合朴素的公平理念与养老习惯,具有合理性。同时,赡养费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与“必要”原则,综合考量被赡养人自身收入状况、子女负担能力及子女同住陪伴等因素进行合理分担。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