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赠与人存在经济恶化等情况能否免除赠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若赠与人出现前述情形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义务不同于其他赠与合同,离婚协议在内容上具有复合性、效力上具有关联性、财产分割条款上具有附属性,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系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整体联系在一起的,是一揽子方案。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已经开始履行的情况下,不能单独将该房屋的处理与其他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处理割裂开来,因此在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情况下,赠与人主张免除赠与义务不应当得到支持,否则将会破坏夫妻双方离婚时为婚姻解除设置的整体方案,让离婚协议约定不具有稳定性。且诉争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一方也无法单方主张免除履行赠与的义务。而对于赠与人所述的生活困难等问题,因受赠人(婚生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因此可以通过赡养法律关系解决该问题,法院在审理该种案件时也多会询问受赠人意见是否愿意为赠与人提供生活居住帮助等。
张峰律师